第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散发广告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水泥墩等障碍物。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及地面上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或者从事洗车、喷漆、维修等有碍市容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