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