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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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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有效

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安装水龙头等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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