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安装水龙头等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