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九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产权归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