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