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资料;

(三)按照规定进行房屋装修;

(四)按照规定灭治白蚁;

(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六)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除危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