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Article 9In force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产权归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