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使用房屋意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