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由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