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由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