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现有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及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