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现有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及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