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执行情况开展阶段性系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后续规划修编意见和建议。需要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组织修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