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有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城市更新改造前,应当对更新改造区域排水系统进行评估,按照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承载力提出排水系统建设要求。
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