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现有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及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