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应急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生产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