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生产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