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应急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经营企业对该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对供热经营企业采取应急接管措施时,应当听取被接管企业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公安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