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供热设施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单位热用户,总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总阀门)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总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二)居民热用户,分户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分户阀门)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分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计量装置及以外的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热经营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