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供热设施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单位热用户,总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总阀门)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总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二)居民热用户,分户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含分户阀门)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分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计量装置及以外的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热经营企业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