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履行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保修期结束后,将公共供热设施移交供热经营企业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经营企业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