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不得超负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有富余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的,方可增加供热面积。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增加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生产企业的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