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供热经营企业不得超负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有富余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的,方可增加供热面积。

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增加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生产企业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