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源生产企业签订用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