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安全的热源;(二)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