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成立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