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七条有效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