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补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