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对相关部门、组织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义务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