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