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对相关部门、组织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义务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