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