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