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统筹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