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