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流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处置流程应当适时修订,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