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依法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以及草原防火管制区和管制期限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