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