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库水质限期达标规划和年度保护目标及施行计划,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库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