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水质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评,并将水库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水库水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