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水库生态保护责任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对承担饮用水水源功能或者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库,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