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务数据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政务数据安全指导、监督、调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工作。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采取身份认证、权限管理、数据加密等安全措施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并建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