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开放、利用等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