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事项负面清单制度,具体列明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事项。负面清单事项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