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加强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坚持多方参与、联合调解的工作原则,优化完善医患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消费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家事纠纷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