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十六条有效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构建相互沟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市、区和江北新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非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分流处置机制,引导当事人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中优先选择简便、快捷、低成本以及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