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监管的要求,依法将未按照土地出让等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