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监管的要求,依法将未按照土地出让等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