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未取得宅基地用地审批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提供施工服务的;(二)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6 —— 16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