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农村村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通用设计图或者施工图等书面申请材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将拟建房村民、建房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房屋结构、屋面色彩、外墙色彩以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公告无异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宅基地用地。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布。

— 10—

— 10—

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农村村民免费使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农村村民选用的通用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农村村民需要另行设计的,应当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员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乡村风貌的要求。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