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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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认定户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